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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2004年度本机构收到个人捐款50万元,为专用款,机构开出“XX捐赠专用收据”,项目款除按指定用途开支外,还剩一部份余款,年底未要求机构退回。06年5月份,资助方要求退回剩余款,请问对方应该开一份什么收据给本机构,一般外面买的收据能否入帐,帐务实务又应当如何处理?谢谢!! 建议: 1、如果是银行走账,银行出具的凭证和项目的协议就是合法的记帐依据 2、协议需要,收据也需要 3、协议是关于收回捐赠余款的协议,其实是捐赠协议(如果原来有)的补充协议,说明事情的内容和性质.如果原来的捐赠协议就有收回余款的条款,则只需说明余款金额是如何确定的以及如何退回. 4、收据证明余款已退回给原捐赠人,是否正规收据不重要,但必须表明款项性质\收到款的时间\金额\收款人等并签署,是收条也可以 5、帐务处理为借记限定性净资产,贷记现金或银行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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