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件回顾:
2014年9月24日,马户在58同城网站上看到北京邮政在招聘快递员一职。马户向该职位投递了简历,当天她就接到了面试通知电话和短信。9月25日,马户如约前往北京邮政某营投部面试,在试做两天得到营投部工作人员的认可后,负责人同意和马户签约,并让她做好入职体检之后于10月8日签约。但当马户在约定日期来到该营投部准备签约时,却被告知需要再等一周。一周后马户仍然得到同样的回答,于是她打电话询问其他工作人员,被告知因为是女生所以总公司不批准签约。被该岗位“只招男性”的理由拒之门外。2015年1月26日,她在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起诉北京市邮政速递物流有限公司就业歧视,并获立案。代理本案的律师有中华女子学院法学院教授刘明辉。
2015年1月26日,在公益律师的协助下,马户以就业性别歧视将北京邮政告上法庭。第二天,她即收到了法院的立案通知
“不批准一线员工找女性”
马户是东北师范大学美术学院油画系应届毕业生,2014年9月在某招聘网站上看到北京邮政招聘快递员的信息。“当时网页上就标明了招‘男性’的限制条件,但我对这个工作挺感兴趣,离家还近,就想试试。”通过面试马户得到了岗位的试用机会。“在试用期里我和其他男快递员都干一样的活。大部分都是网购的小东西,遇到重的货物有小推车和电梯,女的也能干。”她对记者解释,“其他同事已经认可了我的工作,营投部负责人也同意和我签约,最后还是以‘总公司不批准一线员工招女性’拒了我,只看性别不看能力这点我没法接受。”
沟通无果的马户转而向法院起诉。“如果没有人去抗争,这些招聘单位只会一直‘限男性’,最后真的会变成纯男性的工种,虽然其中大部分女性都可以做。”她阐明起诉初衷,“而且我觉得不只会是快递员这一个行业,希望能让社会更关注我们。”
2012年国务院《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中新修订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包括“矿山井下作业;体力劳动强度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每小时负重6次以上、每次负重超过20公斤的作业,或者间断负重、每次负重超过25公斤的作业”。显然,快递员的日常工作并不在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里。
据近日中国人民大学国家发展与战略研究院出台的研究报告显示,大学生就业过程中的性别歧视非常严重:在使用同样简历的情况下,男性大学生接到面试通知的次数比女性高42%;学习成绩和学历对降低歧视没有帮助,且实际上,学习成绩越好、学历水平越高的女性大学生在求职过程中遭受更严重的性别歧视。
打着照顾别人的旗号,去剥夺别人的权利
查询了北京邮政速递在招聘网站挂出的快递员招聘启事,发现其中的确说明了只招收18-45岁的男性。为什么要设定这样的条件?他们准备如何处理这起官司?今天我们多次尝试联系北京邮政速递物流公司,但对方电话一直无人接听。
马户认为,快递员主要的工作还是以配送小的物件为主,一些重的货物通过货物女生一般也可以处理。他本身并不认同快递公司给出的理由。事实上,有很多网友也支持快递公司的做法,认为女性确实不适合干快递,理由一是快递是体力活,女性体力不太好,干不了;二是女性在生理期内不胜任快递工作,还容易累坏身体;三是女性送快递的安全性值得担忧。
有一种观点认为,为了“保护”女性,应该让女性退出某些人们普遍认为女性不合适的领域。马户觉得,她可以接受别人的好意,但首先自己的意见必须得到尊重。马户明确表示可以接受他的好意,但是不能因为你是为自己好,你就可以决定一个人的职业。
认为女性不适合做快递的几种观点,实际上都有一定的道理,但问题在于:不适合做不意味着不能做,很多女性不适合做不意味着所有女性都不适合做。过去,当兵、下矿井、当厨师等工作都被认为不适合女性,但这些领域现在都有女性进入。马户的代理律师刘明辉说,不应该打着照顾别人的旗号,去剥夺别人的权利。
专家观点:“不应为女性设就业门槛”
为职场女性维权的中华女子学院法律系教授刘明辉也在代理这个案子,她希望通过这个案件,使得相关法律法规加以完善。《劳动法》第59条、《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附录中,规定女性不能从事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比如连续负重不能超过20公斤等。“这个法条是出于对妇女的照顾,但是客观上又是对妇女的一种歧视,设置了高入职门槛。”刘明辉说,希望通过这个案例,敦促立法部门修改这一规定。
“在法律允许范围里,雇佣单位享有自主雇佣权利,如果在范围之外对职位招聘设定性别限制,则侵犯就业者的平等就业权和自主择业权。”另一位代理律师、中华女子学院法律系教授刘明辉对财新记者解释如何平衡雇主权益和求职者权益关系,“《妇女权益保障法》有明确的‘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的规定。”
刘明辉:从全世界的角度看,不让女性从事特别繁重的体力劳动,包括我们法律中的一些规定,都被国际组织告到了联合国说这本身就是一种制度性的歧视。现在国际上都是要尊重当事人的意见,由当事人来选择。欧盟是要求成员共由一生来做体能检测,让医生来把关。现在包括让妇女下矿井在很多国家也放开了,因为这种工作的工资高,有些家庭很困难,她需要这份工作,法律如果要限制就不对了,这就不是照顾了。
相关案例:
曹菊诉巨人教育案
2012年7月,女大学生曹菊(化名)应聘培训机构“巨人教育”的“行政助理”职位,却被以“只招聘男性”为由拒绝录用。2012年7月11日在律师的帮助下,曹菊以“性别歧视”为由将巨人教育集团告上海淀区法院。该案被称为“全国性别歧视第一案”。2013年12月,该案在海淀区法院开庭审理。被告方北京市海淀区新巨人学校校长到庭参加诉讼。新巨人学校校长当场向曹菊赔礼道歉,双方当庭调解结案,被告方承诺支付3万元给当事人,作为关爱女性平等就业反性别歧视专项资金。
黄蓉诉杭州新东方烹饪学校案
2014年6月,应届毕业生黄蓉在应聘新东方烹饪学校文职过程中被以“仅限男性”为由拒绝录取,随即,黄蓉向浙江省西湖区法院提起诉讼并胜诉,获得2000元赔偿,法院判决书上首次认定“就业歧视”。被告新东方学校的违法行为被全国总工会评为“2014年度十大劳动违法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