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谁有资格提起环境公益诉讼?

2013-10-28 11:51| 发布者: admin| 查看: 2103| 评论: 0

摘要:   “自然之友”“自然大学”等民间环保组织一直期待着《环境保护法修订案》的出台。“我们希望环保法能开个‘口’,让草根环保组织有个合法身份参与环境公益诉讼。”“自然之友”总干事张伯驹说。   张伯驹的热 ...

  “自然之友”“自然大学”等民间环保组织一直期待着《环境保护法修订案》的出台。“我们希望环保法能开个‘口’,让草根环保组织有个合法身份参与环境公益诉讼。”“自然之友”总干事张伯驹说。

  张伯驹的热切期待源于他们在推进公益诉讼时的一路坎坷。

  “自然之友”等环保组织曾提起多个环境公益诉讼,但均被环保部拒绝受理或地方法院拒绝立案,理由基本都是“什么样的原告能提起环境公益诉讼,法律规定不清楚”。

  多起环境公益诉讼案均被拒绝立案

  “中石油云南1000万吨/年炼油项目”曾引发昆明市民对其中PX等项目的担忧。

  今年7月,“自然之友”“自然大学”“绿色流域”和“公众环境”4家北京及云南的环保组织,对环保部《关于中国石油云南1000万吨/年炼油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申请行政复议。8月,环保部政策法规司以便函形式告知:“上述批复对四家环保组织权利义务没有产生实际影响,复议申请人与该行政审批行为没有利害关系。”以主体资格为由拒绝了行政复议。

  中华环保联合会是环保部主管的全国最大的民间环保组织,具有半官方色彩。今年年初,中华环保联合会接到重庆彭水县居民举报,重庆双庆硫酸钡有限公司自运行以来,长期向环境排放污水和粉尘。经专门检测机构取样检测发现,水体中化学需氧量(COD)高达4320毫克/升,超标27.8倍;硫化物高达574毫克/升,超标573倍。

  5月,中华环保联合会向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双庆公司环境污染公益诉讼,但法院以公益诉讼原告主体资格问题还没有司法解释为由,退回其立案材料。

  中国政法大学环境资源法研究所主任王灿发教授说,15年来,中国政法大学环境资源法研究和服务中心帮助公众提起了300余起公益诉讼,仅1/3胜诉,约两成案件败诉,而剩余的超过四成的案件均未被受理。

  诉讼主体资格“宽”了还是“窄”了?

  针对诉讼主体资格,《环境保护法修订草案》二审稿规定中华环保联合会及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的环保联合会可向法院提起公益诉讼,这被批评为联合会一家“垄断”。

  于是,全国人大常委会对《草案》进行三审时,该条款修改为:“对污染环境、破坏生态、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依法在国务院民政部门登记,专门从事环境保护公益活动连续5年以上且信誉良好的全国性社会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曹明德统计后发现,符合三审稿条件的社会组织,全国仅13家。

  “其中包括环保部下属的中华环保联合会、中华环保基金会、中国环境科学学会、中国环境产业协会、生态文明促进会,以及中国环保机械行业协会、中国化工环保协会等。”王灿发说,除中华环保联合会外,上述组织至今均未进行过任何公益诉讼。

  “环境公益诉讼主体从二审稿的1家到三审稿13家,看似放宽了,其实依然过窄。如果合乎规定的这几家都不做,环境公益诉讼事实上就走入‘死胡同’。何况,中华环保联合会做公益诉讼经费来自财政部,一旦财政部不给钱了,怎么办?”王灿发质疑道。

  张伯驹对近年来全国各地比较活跃的25家环保组织进行盘点,其中“岳阳江豚保护协会”等4家组织成立未满5年;除中华环保联合会外,其他均不在国家民政部登记。

  “对民间环保组织而言,获得‘合法’身份一直是个大难题,本来就很少有单位愿意担任其业务主管部门并承担责任。因此,他们在各级民政部门正式注册登记率非常低,一大批环保组织不得不在当地工商部门登记。三审稿规定‘国务院民政部门登记’,即在国家民政部登记,那只剩官方背景的组织了。”张伯驹说。

  “自然之友”成立于1993年,是我国最早注册成立的民间环保组织之一。张伯驹说,据三审稿规定,“自然之友”将不具备提起公益诉讼资格,因为它是在北京朝阳区民政局登记的,并非在民政部。

  其他著名民间环保组织也都存在同样的困境。中国政法大学中国环境资源法研究和服务中心是在教育部登记、司法部备案;“自然大学”在北京丰台区民政局登记……

  公益诉讼“多”了还是“少”了?

  “环保法执行到现在已经三十四年了,环保相关法律也颁布了30多部,但我国环境状况却越来越恶化。必须反思,我们的执法和管理是不是有效?如果环保部门单打独斗不是那么有效的话,就应该引入公共参与。”王灿发认为,公益诉讼是公众参与的一种有效途径,这让企业或行政机构感到,如非法排污或执法不力,就会有人将他们告上法庭,形成压力和监督,改变环保不力的现状。

  关于有人担忧一旦放开环境公益诉讼主体资格,就会出现“滥诉”的问题,中国政法大学民事诉讼法学研究所主任肖建华教授说,目前我国不到1%的环境纠纷进入司法程序。由于我国法院对证据要求很高,环境诉讼的败诉率也非常高。

  “日本对污染证据的要求不高。比如起诉一家工厂损害当地居民健康,只要证明建工厂后与建工厂前相比,当地居民健康情况大幅恶化;有工厂的地方跟没有工厂的地方居民健康情况差别极大就够了。但我国法院对证据要求极高,比如必须证明工厂污染跟居民患病间有直接关系,这就非常难了。何况,普通民众基本不可能掌握连环保部门都不能掌握的证据信息。”肖建华说。

  我国第一起环境案例是在昆明市中院环保法庭宣判的。据昆明中院公布的数据,从2008年12月昆明环保法庭成立以来,5年共审了6起环境公益诉讼案。云南省共有13家法院挂牌成立环保法庭,目前除中院审理6件外,其他的还未实现“零突破”。

  “主体资格规定模糊、取证难、鉴定费用高等环境诉讼的困难以及传统畏诉心理,使环保法庭门可罗雀,也限制了滥诉的可能性。”王灿发强调。

  王灿发等法律专家认为,法律是维护公众利益的最后一道防线,法院应在环保中发挥更大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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